(1)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:
1) 在城市、居住区、工厂、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,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;城镇(包括居住区、商业区、开发区、工业区等)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。
2)民用建筑、厂房(仓库)、储罐(区)、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。
3)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,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。
(2)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:
1)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,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。
2)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,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。